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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银湖街道观前村周公坞,注册号330183000075461。法定代表人申屠永权,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苏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611397596。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鸡场坪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68396262X1。法定代表人胡军,系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设备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67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及执行费1802元,共计129992元,并以所欠设备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85%支付申请人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设备款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本院在执行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盘县杨山煤矿、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案中,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黔0222执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注册资本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现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等向本院提出异议,正在审查中,且现被执行人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富阳凯合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原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判决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