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利,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利,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文利与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王文利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350万元的利息。案件执行费325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30元,共计70530元由被执行人案件执行费970元由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案款6394810元汇入神木法院账户内后被执行人向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暂缓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依法送达(2017)陕执缓2号暂缓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9日评议地点: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代理审判员:任彦军代理审判员记录人:李敏评议如下:杨艳霞: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案款6394810元汇入神木法院账户内后被执行人向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暂缓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依法送达(2017)陕执缓2号暂缓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任彦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文甫:我同意承办人意见。评议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