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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陆梅兰与何永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梅兰,何永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886号原告:陆梅兰,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被告:何永武,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正,广西华尚(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梅兰诉被告何永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梅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0元,减半收取176.00元,由原告陆梅兰负担。审判员 冯 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丽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