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军王、张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王,张红波,郭吉敏,周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王。被执行人张红波。被执行人郭吉敏。被执行人周锦波。原告周军王与被告张红波、郭吉敏、周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军王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周锦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军王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周锦波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张红波、郭吉敏共同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勤俭居民小区的房地产已依法拍卖且分配完毕,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38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