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德荣与吉林市北大湖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军、陈佳丽、吉林市大富人家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5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原告曹德荣与被告吉林市北大湖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军、陈佳丽、吉林市大富人家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判项部分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一、被告赵军、陈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韩国旗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197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3月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更正为“一、被告赵军、陈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曹德荣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197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3月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顾丽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