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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民初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曹德荣与吉林市北大湖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军、陈佳丽、吉林市大富人家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55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原告曹德荣与被告吉林市北大湖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军、陈佳丽、吉林市大富人家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判项部分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一、被告赵军、陈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韩国旗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197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3月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更正为“一、被告赵军、陈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曹德荣借款本金52万元并支付利息1976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3月3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审 判 长  张洪光审 判 员  顾丽梅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