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晓宁、周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宁,周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27号申请人:王晓宁,又名王小宁,男,汉族,1981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周冲,男,汉族,1988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平县。原告王晓宁与被告周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晓宁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冲名下冀A×××××轿车予以查封。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晓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冲名下的冀A×××××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晓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