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卢小根、陈小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根,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卢小根,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小根与被执行人陈小华的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赣050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小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小华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3205元及以本金43205元按年息6%从2016年10月20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申请执行费6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