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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艳玉与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员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惠,张艳玉,李玲,姚宝珍,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员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郭小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艳玉,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姚宝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员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三组。负责人张峰,系三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之间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四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5261号、(2016)陕0502民初5263号、(2016)陕0502民初5262号、(2016)陕05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小惠、张艳玉、李玲、姚宝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员张三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员张三组处执行回案款5724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郭小惠、张艳玉、李玲、姚宝珍。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5261号、(2016)陕0502民初5263号、(2016)陕0502民初5262号、(2016)陕0502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