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江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1210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江某1,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江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江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教育费、生活费、保险费的50%。事实与理由:1998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3日生育女儿江某2。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庭生活,沉迷于麻将赌博,同时还有外遇,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至今分居近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江某1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其很关心家庭,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23日生育女儿江某2。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在家庭生活开支等生活琐事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以离家的方式逃避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原告即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以恰当方法加强沟通交流,以积极的方式面对困难、解决矛盾,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江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春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