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执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桂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27号之二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叶文峰,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闫桂平,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桂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运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