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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福拴与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拴,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53号原告周福拴,男,1952年11月24日生,汉族,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王少敏,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如,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韬,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第三人宁武县新堡乡新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玉龙,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周福拴与被告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福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拴因与被告太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故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拴撤诉。诉讼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周福拴负担。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赵宇平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