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3152侯建设与沈建达、沈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52号原告:侯建设,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达,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利平,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建设诉被告沈建达、沈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侯建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侯建设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