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友平与仝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平,仝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24号原告:马友平,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英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仝亚红,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平诉被告仝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永利审 判 员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余俊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