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4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莒南县荣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荣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石运磊,石德连,陈茂娟,张敬远,刘树吉,王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4202-4号申请人:莒南县荣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030098G1-1。法定代表人:程虎。被申请人: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城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52213266T。法定代表人:石运磊。被申请人: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岭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574884153。法定代表人:刘树吉。被申请人:石运磊,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石德连,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陈茂娟,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张敬远,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刘树吉,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王言玲,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莒南县荣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润兴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旺鑫铸业有限公司、石运磊、石德连、陈茂娟、张敬远、刘树吉、王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树吉、王言玲所有的位于黄海路金龙御景园南区2号楼1层1单元101室楼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莒南县荣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