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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朱凤飞与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凤飞,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凤飞,男,1974年4月15日,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张胜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凤飞因与被上诉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5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凤飞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凤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