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山林海园林有限公司、李登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林海园林有限公司,李登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45号原告: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立新村横泾2109号6幢162号,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浜路106号国学研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80687858。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山林海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齐云山镇兰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872341393。法定代表人:汪衡山。被告:李登超,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林海园林有限公司、李登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雨无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