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党彦群与王仁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彦群,王仁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058号原告:党彦群,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巨鹿县。被告:王仁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巨鹿县。党彦群与王仁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党彦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党彦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党彦群负担。审 判 员 夏广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彦章书 记 员 马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