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法定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左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