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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至2月27日间,被告人李某在位于绥中县万家镇某网吧内,放置八个操作单元的打鱼游戏机和八个操作单元的狮子猴游戏机(两个操作单元损坏)各一台,并利用两台游戏机招揽多人赌博,从中牟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现场查获游戏厅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型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 游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人民陪审员 安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