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忠良与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忠良,李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71号申请人焦忠良,住吉林省通化县。被申请人李大军,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忠良与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大军所有的12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