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吴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38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神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所在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的无形性决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响无处不在,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二、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玄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玄霆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玄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神马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神马公司经营的神马搜索中向用户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搜索、下载及离线阅读等服务,侵害了玄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商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