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4885于金良与江苏芬奇泵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良,江苏芬奇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885号原告:于金良,男,196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江苏芬奇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肖爱国,该公司经理。原告于金良与被告江苏芬奇泵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良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