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泽洋、王玉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洋,王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黄泽洋,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玉中,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黄泽洋与被执行人王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玉中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中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