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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泽洋、王玉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洋,王玉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黄泽洋,男,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玉中,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黄泽洋与被执行人王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玉中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中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