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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辛岸厚与被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岸厚,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辛岸厚,男,1981年2月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凤梅,系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理人:程娜,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辛岸厚与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总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4日作出大花劳人仲裁字[2016]第01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辛岸厚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额为:补偿金8876.68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岸厚与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申��,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控制式高速挤出机一套(TZ-70mm型PLC),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