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华善辉、吴哲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善辉,吴哲奎,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善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哲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月山村月山大厦B幢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87840F。法定代表人:张秋新,经理。上诉人华善辉因与被上诉人吴哲奎、原审被告龙岩市先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善辉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善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胜荣审判员 张静瑜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