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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新、张扬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张扬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76号申请人刘新,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扬都,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与被执行人张扬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扬都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扬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