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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鹿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25号原告:鹿某,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38078531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鹿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鹿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鹿某负担。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