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鹏与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刘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84号原告:吴鹏,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振平,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吴鹏与被告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