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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鹏与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鹏,刘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584号原告:吴鹏,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振平,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吴鹏与被告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