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80号原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509564XL)。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三号139室。法定代表人:陈德宏,委托代理人:高菲,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1391679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37层12室。法定代表人:刘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小马过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原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