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占和、朱桂芝与闫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占和,朱桂芝,闫耀辉,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姜占和。申请执行人朱桂芝。被执行人闫耀辉。被执行人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建彪,该公司经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耀辉、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占和、朱桂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耀辉、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闫耀辉、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人姜占和、朱桂芝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