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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长顺与唐天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顺,唐天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044号原告:姚长顺,男,197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唐天军,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姚长顺与被告唐天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姚长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长顺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