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美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芹,刘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建芹,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负责人:邓池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美洪,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美洪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