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58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建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美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芹,刘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8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建芹,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负责人:邓池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美洪,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芹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美洪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