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青岛海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青岛海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路军,路博闻,路贻涛,罗颜,淄博广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013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0号壬-6号。负责人:李昕,行长。被告:青岛海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正阳西路。法定代表人:路贻涛。被告:路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路博闻,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路贻涛,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罗颜,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广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路贻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诉被告青岛海都生态园餐饮有限公司、被告路军、被告路博闻、被告路贻涛、被告罗颜、被告淄博广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394元,减半收取30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