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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新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均弟,该公司董事长。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193007.95元及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1月8日利息28172.76元。逾期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作出(2016)青01执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亿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青海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青海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前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青海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通过青海勇伟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执行案款,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至此,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