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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汉英与陈伟、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英,陈伟,黄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448号原告:姜汉英,女,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黄琴,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姜汉英与被告陈伟、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汉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汉英负担。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