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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坤诉被告马石磊、赵灵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3642号本院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对原告张建坤诉被告马石磊、赵灵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马石磊负担。”应为“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原告张建坤负担1768元,被告马石磊负担990元。”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