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拥军与吕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拥军,吕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694号原告付拥军,农民,住托克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海成,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付拥军与被告吕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拥军、被告吕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吕海成给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7日以年利率24%计算到给付,暂计算到2017年5月27日为11520元),共计2752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吕海成于2014年5月27日向付拥军借款16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后,付拥军多次催要,吕海成总是找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因此,付拥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吕海成辩称,借款是事实,借了16000元。付拥军拉吕海成的酒,吕海成没和付拥军签订过代理酒的协议,吕海成的酒是全国扫码价,一瓶168元。付拥军拉吕海成的酒,吕海成有人证,付拥军给吕海成打电话让吕海成撕条子,吕海成没撕。吕海成让付拥军给酒钱,剩余的钱多少吕海成还给付拥军。付拥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证明吕海成向付拥军借款16000元的事实。付拥军提交的证据因吕海成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海成于2014年5月27日向付拥军借款16000元,约定利息2.5分。吕海成借款后,付拥军多次催要,吕海成未偿还借款,付拥军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吕海成立据向付拥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付拥军要求吕海成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付拥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吕海成关于用酒抵债的主张,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且付拥军不同意用酒抵顶借款,吕海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拥军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5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吕海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麟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