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907号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会所。法定代表人梁章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华,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丁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