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余旭生、余振、王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031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与余旭生、余振、王彩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旭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余旭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