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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1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钟某、钟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钟勇,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635-1号申请执行赵虹。被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钟勇。被执行人王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