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原友与洪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原友,洪金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602号原告:林原友,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福建省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洪金聪(曾用名:洪维聪),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卿昭,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原友与被告洪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林原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原友以双方欲先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原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原友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