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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615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