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615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史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史某负担。审判员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