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泽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泽童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78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泽童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马金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235311。法定代表人王兰仙。被执行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765018-x。法定代表人骆樟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泽童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廿三里街道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皇园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