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项玉成,项在荣,贾蒙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被执行人山东华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原西刘桥乡政府驻地。被执行人项玉成,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项在荣,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贾蒙蒙,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饶县源丰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码头支行账号90503xxx440中股金156559股。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尚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