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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津与梁文红、李克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津,梁文红,李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赵津。被执行人梁文红。被执行人李克琦。赵津依据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梁文红、李克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梁文红、李克琦向申请执行人赵津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0元;2、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川1402执1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