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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丽萍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唯一挚爱婚纱摄影店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萍,宜宾市南溪区唯一挚爱婚纱摄影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440号原告:范丽萍,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民安街。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唯一挚爱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宜宾市南溪区福临路**号鑫宇钻石城。经营者:王霞,职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蓉,衡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132100001。原告范丽萍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唯一挚爱婚纱摄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范丽萍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萍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曹继军人民陪审员  钟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其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