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8336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永丰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昆山市永丰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336号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杨锦公路青草巷北5幢B13。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永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毛纺路63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良。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永丰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杰美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