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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郭强、曹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郭强,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丰喜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俊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东街新北巷。被执行人:曹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永济市康乐南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强、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第三人稷山县化峪镇东段村村民委员会送达第三人到期债权通知书,通知第三人稷山县化峪镇东段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该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稷山县首选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郭强、曹勇到期债权250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郭强、曹勇清偿,现第三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第三人稷山县化峪镇东段村村民委员会在稷山县化峪信用社账号为:658141010300000003026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