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89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法定代表人:余家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伦燕银,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刘都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负责人:朱杰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本院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089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名: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账号:77×××79;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彩虹支行)698821.85元。2017年8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结案为由撤诉,并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名: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账号:77×××79;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彩虹支行)698821.8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玮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