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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睢瑞红申请执行彭红民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瑞红,滑县道口镇宏展烟酒副食商行,彭红民,刘会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睢瑞红,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滑县道口镇宏展烟酒副食商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东关红旗路***号。经营人:彭红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彭红民,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会方,女,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睢瑞红与滑县道口镇宏展烟酒副食商行、彭红民、刘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滑县道口镇宏展烟酒副食商行、彭红民、刘会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睢瑞红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睢瑞红与被执行人滑县道口镇宏展烟酒副食商行、彭红民、刘会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睢瑞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张换排 来自: